为实现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使用《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规定范围内的乙类药品,根据不同医疗机构级别,个人承担不同自付比例,即单价100元以内的乙类药品在一级医院个人自付5%,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20%;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乙类药品在一级医院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个人自付2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30%。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检查、检验项目个人自付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使用并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规定范围内的检查、检验项目按金额、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个人承担不同自付比例,即:单价50元(含50元)至100元的检查、检验项目在一级医院个人自付10%,二级医院个人自付15%,三级医院个人自付20%;单价100元以上(含100元)的检查、检验项目个人自付50%。
三、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部分治疗项目个人负担比例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使用的诊疗项目,其中336项按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青卫农〔2009〕41号)文件规定部分报销的治疗项目,个人先自付50%,再根据医疗机构级别按规定比例报销。
四、实行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用材料最高限价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医用材料报销价格,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患者的负担,部分医用材料实行最高限价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在使用部分医用材料时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医用材料实际价格低于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核报。根据我市实际,医用材料最高限价采取分步分期实施。医用材料最高限价标准另行发布。